托第三人全权处理债务清偿等事宜。债务人为委托人,第三人为受托人。第三人授权以后,可以依法和依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在指定的内容与时间上行使代理权。这种权利信托,称之为中介信托或第三人信托、间接信托,所受托的责任,不仅仅是全权处理债务清偿,凡是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均在受托范围之内。
2.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建立在权利信托基础上,运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手段来进行全程监控式委托或者反委托的担保制度。物权法第180条列举的七大类抵押财产及其权利,涵盖各种不动产和动产在内。
现在,法学界基本不提“信托质权”之类的概念了。究其根源,所谓的担保物权,最开始就是“信托质权”。他是罗马法最早产生的物权担保制度。据此,债权人可以通过曼兮帕蓄或拟诉弃权的方式取得债务人移转物件的所有权,用以担保债务清偿,而债权人则于债务清偿后返还原物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取得债权人的信任,保证债权关系的成立。债权人取得出质后,当即附以“信任简约”,保证债务清偿时返还其出质物。
曼兮帕蓄是《十二铜表法》之前即存在的习惯法,即以买卖的形式完成所有权的移转,是一种传来取得的方式。其实现过程离不开铜钱和秤,标的物必须是要式转移物、当事人双方到场、履行一定的仪式与程序等等。曼兮帕蓄后来发展为“信托质权”制度。
拟诉弃权也是发展为“信托质权”制度的雏形之一。也是拟制的具体运用,同样是传来取得的一种方式。含有假设出让、让与,即假设所有权的转让。是在《十二铜表法》之后产生的略式转移物形式。拟诉,不是真正的诉讼,是通过诉讼来让法律说话,以便于使曲折的交易合法化。
信托质权生成阶段,委托人并未真正的转移财产权,而是转移财产质押。委托人(债务人)对受托人(债权人)不放心,而通过法院拟诉(公证),以证明自己的财产转移还没有到正式转移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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