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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4-2(第2节)

8)担保物权法之反定限物权是保险物权,担保物权法之定限物权是危险物权;(9)担保物权法之反定限物权是愈来愈强势直至完胜的特殊物权,担保物权法之定限物权是愈来愈弱势直至溃败的没落物权;(10)反限制的机制、范围、程度、成分、质量、效果非常突出,总体上强于限制的机制、范围、程度、成分、质量、效果。

主流的、普遍性的、专门性的债权保护主义的反定限物权,构成了很有特色的定限物权关系,成就了担保物权的一大内容和突出的特征。担保物权关键条款和一般原则的规定中,全部采用“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优先受偿”如何如何的统一规定,不是定限物权,而是反定限物权,即是高位物权人债权人对于低位物权人债务人发生的形式主义定限物权,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反定限物权。

宏观上,担保物权是横跨债务关系法和物权关系法而设立的双料物权。有法学家称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跟用益物权一样的性质。然而,担保物权是从债务关系法里跳槽到物权关系法里面来的新成员,本质上依然存在反叛的成分。如反定限物权应当是其中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

2.担保物权的反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的反定限物权,指债权对于所有权的反定限物权。受物权关系法或者债务关系法调整的反定限物权人的权利是担保物权人的权利。当遭到形式主义定限物权人的过度限制、自己的财产遭到毁损,或者权利的价值、交换价值遭到贬值性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救济,或者自行依法行使反定限的权利。担保物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存在大量的形式主义定限物权,需要以法锁的理论和办法来调整形式主义定限物权和反定限物权的关系。

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的含义在于:(1)反定限物权人是上位物权人即债权人,反抗的是下位物权人即所有权人。(2)自物权人对于自己所法定占有部分的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可在一定范围内对他物权人事实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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