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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4-2(第3节)

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统治权、监控权和限制权。(3)反定限物权应当优于一般的物权请求权。(4)反定限物权主要针对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5)反定限物权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是统一的要件,缺一不可。(6)反定限物权主要存在于担保物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体系之中,以债权人反制债务人的定限特权为主要特征。(7)以普通物权法而论,债权人对于所有权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可看作是“定限物权”;以担保物权法而论,因为债权人是上位物权人,建立了“债权保护主义”大本营,颠覆了“所有权保护主义”理论基础,并不看重普通物权法中的“四大权能”,而是在担保物权的整个过程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反制所有权人即债务人,直到剥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为止,这样看来是“反定限物权”。

二、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唱主角

1.担保物权之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之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是担保人、债务人限制担保权人、债权人的一项价值交换和物权交换的权利,产生于物债权之财产利用权,一般为货物担保、融资担保、产权担保和权利担保所适用。

因为担保权人、债权人所提供的财产利用权,完全是有偿服务的价值交换和物权交换的权利,定限物权人“所有权以外的仅可在一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尚且不能形成对抗主义定限物权级别。与担保物权人的反定限物权相比,甚至属于权利范围比较狭窄、总体上属于弱势地位的他物权。

担保人、债务人从一开始便处于弱势地位。担保物权成立之前,他们的大多数人是弱势的所有权人,其次是,其他的他物权人,他们或为工作生活条件所累,或为资金短缺所困,或为其他应急事件所系,有求于强势的所有权人,以其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抵押、质押、留置于债权人,以期获得帮助和燃眉之急。

弱势的担保人向强势的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取得资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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