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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4-2(第4节)

者物资的支配权以后,并没有改变债务人的弱势地位。从担保物权成立到消灭的整个过程,担保人一直处于弱势的、被动的地位。俗话说,无债一身轻,有债一身重,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和这个现象。在这整个过程中,如果说担保人有定限物权的话,也是非常有限的,相对于担保物权人的反定限物权,应当是少得可怜、轻得非常。

更有甚者,所有大陆法系国家和所有英美法系国家,法锁关系的物权化规定,无一例外的统一实施“债权保护主义”等反定限物权定制。而且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担保物权之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其实是担保人、债务人限制担保权人、债权人的一项本分性质的物权,不能如地役权人之定限物权那样运用自如地行使定限物权。因为地役权是土地的优先利用权,甚至于大多数是无偿使用的土地利用权。

本项定限物权,名义上是价值交换,实际上,于担保物权成立的前前后后,所有权人物的价值或者物权的价值已经蚀本了许多。这跟地役权成立时成本低廉、物权价值可以保值增值的现象相比,不能同日而语。

通观整个物权关系法,可以看出,担保物权之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存在于普通物权的定限物权,相当于物权请求权之列,几乎没有什么特色,因为物权请求权是适用于所有受侵害的物权人的,不是单单适用于定限物权人的。如质押人质押标的物或者权利,留置人留置财产,标的物或者权利被质押权人、留置权人准占有的,于债务清偿之前,必须负责保管、保存其标的物或者权利;或者于债务清偿完毕之后,必须负责返还原物或者权利。这些定限物权,实质上与普通的物权请求权无异。

所有权人真正有价值的、但占据比例很小的定限物权,就是:(1)权利质押中的专利发明权、著作权,(2)其次是质押的实用型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前一种不能转移所有权,只能转移使用权、利用权,债务人可依知识产权法实施全程性甚至永久性定限物权。后一种类如果是不转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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