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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5-2(第2节)

普通物权的物权化方针,担保财产的控制占有权和特别处分权主要由债权人支配,所有权人辅助支配。只要符合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担保债权人可以促使所有权人处分其担保的财产,甚至于担保债权人可以单独处分其担保的财产。二是由担保法锁关系决定的。担保债权如法律的锁链锁定了债务人和所担保的财产,对于债务人即所有权人产生了约束力。清偿债务可以提前进行,但不能无故拖延。物权法本条款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特定情势下包括了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作后盾。即使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的实现,特定情势下同样需要行使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如法院判决的特别处分权,实际上是代表债权人行使的特别处分权。

担保物权体制,是超常规的物权体制,具备普通物权法难以企及的法律效力。其中,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是十分突出的特别处分权。这种特别处分权,与刑法意义上的特别处分权即没收犯罪分子财产的执行权,几乎是相当效力的执行权。

普通物权法也有一整套完整的物权保护机制,除了具备公法内容的征收、征用私人财产的规定快捷以外,其他的物权执行权均有不同程度的慢条丝理的成分。这对于物权的维权有些不利,会增加时间成本、机会成本、诉讼和执行成本以及维权落空的风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实现,以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为契机,准确、快捷、高效、全面地执行特别处分权,为担保物权人维权开辟了宽广的绿色通道。往往不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的途径,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因此上,担保物权法应当是最适用、最受普遍欢迎的法律之一,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和国际贸易往来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一般原则

1.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指一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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