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收取债权;如入质债权为指名债权,则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入质债权的债权人)共同收取入质债权。如为金钱债权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收取金钱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如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时,质权人有权将收取的金钱提存。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届至时,质权人可以就提存的金钱优先受偿。如被担保债权的债务人以另外的财产清偿债权,质权人受偿后应通知提存单位将提存的金钱交与出质人。收取的债权如为如仓单、提单所载有的债权时,质权人的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继续存在于收取的物品之上。因此,质权人对收取的的物品既可交第三人提存,也可由自己直接占有。
※股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股权质权,指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权,即具有一定交换条件、交换价值的股权。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股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具有留置出质股票的权利、得得禁止出质人非法转让股票的权利、收取公司盈余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实行股权质权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知识产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知识产权质权,指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质权。
股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包括收取入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同意出质人转让知识产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实行知识产权质权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
留置权,指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而具一定成熟条件时,于债权未清偿之前,可以留置其动产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比抵押权、质权更加具有威权性、强制性和可靠性的一类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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