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5-2(第4节)

质权本质上也是一种抵押权,只不过是,抵押权于抵押期限届满之前不占有抵押人的财产,质权于质押期限届满之前可占有质押人的财产。

(1)动产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质权,即动产质权。指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动产,从而得就其卖得价金,受自己债权优先清偿的权利。

质权之特别处分权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的。第一步,质权人以准占有的形式占有质押人的动产,实质上形成了质权之特别处分权的准处分权。这种准占有权和准处分权,也是一般占有权、处分权所不具备的资格和先决条件。第二步,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三人出质的,特别处分办法如债务人自己出质的受处分方法相同。

动产质权质押和可以特别处分的财产,应当参照抵押权抵押物品的第(4)~(6)类执行。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土地不可以自由买卖,且土地是权利人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不能跟土地私有制国家一样的自由买卖和自由质押。

物权法第221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权利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另一种质权,为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权利。包括债权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三大类型。

※债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债权质权,指以债权为标的的质权,标的权利为记名、无记名有价证券。这是质权的主要类型。其质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入质债权清偿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定期地、随时随地地清偿债务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如入质债权为指示债权或无记名债权,质权人可凭其占有的债权表彰物有价证券直接向证券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