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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7-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7-2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其法锁关系、反担保的法锁关系的解析,是当代创新的物权法理学说和本质概念,能够反映出担保法锁关系和一般法锁关系的一般规律性,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工具。

担保法锁关系法是担保物权法中最本质、最有魅力的表现。这种法锁关系是从普通法锁关系中升级而成的,即使是担保物权消灭了,清理余下债务的使命,可以变更为普通法锁关系,或者变更为其他的担保法锁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务为止。

国内外学术界对于担保法锁关系很少论述,这是非常遗憾的事情。担保法锁关系法是担保物权法之纲,可以纲举目张。这一点我们必须认识清楚。

一、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指担保物权所适合的主体以及客体的适用范围、担保方式及其所对应的《担保法》和司法解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全部受担保物权法锁关系所统制的适用范围。

无论哪种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和担保主体,也无论哪种担保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最本质的表现和最有效的手段是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法锁关系是包含法律关系和合同关系两个法制文明建设方面的,将法定的担保物权和意定的担保物权完美地统筹安排,从而收到更加公平合理的法锁效果。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

1.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

2.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违约金,以及按揭、典当等依法成立的担保方式。以上担保方式,可以概括为人保、物保、权利保、反担保等方式。

3.另类担保方式是反担保、人保。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帮助的担保时,可以要求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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