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9-2(第2节)

立。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在于规范担保法锁关系,对于反担保法锁关系不再罗列条款规定之。现行的规定,大体上准用担保法锁关系的主体的办法。

反担保法锁关系更加复杂,需要仔细研究与认真的解读。其中,担保法锁关系与反担保法锁关系有很多空白点,需要认真反思。

二、担保物权的主体

担保物权的主体,即担保物权关系的主体,包括单一式、复合式担保物权主体两种主要形式。

一、单一式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单一式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权利、义务人主体结伴,所产生的是简单的、直接的担保物权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上,简称为“1+1”模式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

其中,权利主体及其权利成分如下:

担保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也是担保物权的物债权人、债物权人、利用权人、信托权人、反定限物权人、特别处分权人,也是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人—也是最终表现为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人、完全受偿权人。

其中,义务主体及其义务成分如下:

担保物权的义务主体是债务人,也是担保物权的物债权义务人、债物权义务人、利用权义务人、信托权义务人、反定限物权义务人、特别处分权义务人,也是抵押权义务人、质押权义务人、留置权义务人等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义务人—也是最终表现为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义务人、完全受偿权义务人。

单一式担保物权的主体形式,简称为“1+1”模式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是担保物权关系法中主要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因为没有第三者插足,能够在债权、债务人之间建立起直接的、亲密的、简单的、干净利落的担保物权关系。故其可靠性、可操作性,一般比复合式担保物权主体组合方式更优。

二、复合式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