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式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由一正一副两个债权人和一个债务人主体结伴,所产生的是复杂的、间接的担保物权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上简称为“1+1+1”模式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事务主体上简称为“1+2+1”模式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
权利、义务主体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事务主体上,包括债权人的一切担保权利,第三人的代理债务和关于债务人的一切反担保权利,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其中,复合式担保物权的物权主体如下:
担保物权的优先级债权人是正债权人,对于副债权人即代理债务人、第三人所能够行使的一切权利,如以上所述的“1+1”模式的各种权利,不因“第三者插足”而衰减、灭失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同样享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及其他一切担保物权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次级债权人是副债权人即反担保债权人,身兼二职:既是正债权人的代理义务人,又是债务人的反担保物权人、反担保债权人,俗称“第三人”。
一方面,副债权人即代理债务人、第三人,对于正债权人所能够行使的一切权利履行对应的义务,如以上所述的“1+1”模式的各种担保权利的对应的担保义务,不因“第三者插足”而衰减、灭失正债权人享有的各种权利。代理债务人、第三人同样负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义务、完全受偿权的义务及其他一切担保物权的义务。
另一方面,副债权人即代理担保人、第三人、反担保债权人,因为对于债务人代理清偿了债务,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享有完全清偿、优先清偿债权的权利,如以上所述的“1+1”模式的各种担保权利。
三、反担保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反担保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1.反担保的概念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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