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亦称第三人代理担保,与担保对应的连环担保、整套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提供担保事后的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担保法第4条作出规定,允许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目的意义在于使得担保人能够安心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解决其担保的后顾之忧,规范并理顺反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债权人三方的法锁关系与物权关系,从而以此为契机保证经济交往的迅速、安全、有效地进行。
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原则上,依相应的担保方式而定。本担保合同无效的,反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但反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人在反担保活动中,则成为新的债权人(副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保障追偿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担保。这里的担保,可以是可以是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担保,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
反担保人的确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多数情势下,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即曾经欠被担保人债务未清偿的债务人。就是说,反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债权人三方以往存在“三角债关系”,反担保人欠被担保人的债务,被担保人欠债权人,设立反担保物权关系,可以“一箭双雕”,一举清偿两个人的债务;或者“一石三鸟”,反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债权人三方的法锁关系可以因此而解除,皆大欢喜。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债权。在反担保中,反担保人与第一个担保中的债权人之间无法律利害关系,与第一个担保中的债权人之间的法锁关系是代理法锁关系即间接法锁关系。担保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只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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