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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1-2(第4节)

务法锁关系加工成双重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需要借助于加权的工具是担保。成立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或者完全受偿、债务人的债务顺利清偿或完全清偿。成立担保合同的方式,需要了解主债权合同的全部内容,不需要完全照本宣科地复制主债权合同的内容,而债权债务标的金额或者权利价值、交换价值的内容是必需的。

二、两种不同类型的担保合同

同为担保合同,物权法之担保合同与担保法之担保合同因侧重点和新旧规制不同而不同。尽管他们是一脉相承的担保法律。

物权法之担保合同与担保法之担保合同的相同点,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成立担保合同的基本条件相同。都是需要先有主债权合同,然后才有担保合同;

二是程序上“从属性”、主要内容“自主性”相同。担保合同成立之前依附性的必经程序,成立之后独立运作等性质和情形均相同;

三是法锁关系均相同。两者都是债权债务的双重法锁关系,一锁主债权合同的债权债务,二锁担保合同的债权债务。

物权法之担保合同与担保法之担保合同的不同点,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担保范围有所不同。物权法仅规定抵押权合同、质押权合同、留置权合同三种合同,担保法规定的合同有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和定金合同五种合同。

物权法权威专家认为,保证、定金不属于担保物权调整范围,因为他们缺乏物权特征。但是,专家们又承认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无因管理、补偿贸易等都可以设定担保物权,这与担保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是主体对象有所不同。物权法权威专家认为,国家行政行为(如税款)、司法行为(如扣押产生的费用)等,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担保法不排除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等担保人出现。

三是清偿条件有所不同。物权法强调债权优先、完全受偿和债务完全清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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