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势下,虽然不存在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但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并非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有同样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个人责任、共同责任、连带责任和免除与部分免除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主债权合同无效和担保合同无效,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制等企业而言,责任人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企业责任、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一概严密关注各种无效合同,惩治合同欺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使得我们认识到法锁关系理论的重要性与可靠性,了解担保物权成立前后以及未完全清偿债务的一连串法锁关系法的现实意义。
法律和通说上常常讲“债权债务关系”,而未讲“法锁关系”。但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词语是生硬的、静态的、片面的,不能全面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情况、连续过程和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性。然而,法锁关系可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全过程,同时可以据此检验普通合同、普通债权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的表象,而法锁关系是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实质。担保法锁关系锁定了债务人、担保人和担保物权人,锁定了担保财产,锁定了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控制权或者特别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不再是可执行与不可执行的问题了,而是必须执行的问题了。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执行清偿债权债务,当事人或许可以放弃债权呢。只有在债权债务关系之上成立法锁关系,才必然执行清偿债权债务。
由单一的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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