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2-2(第2节)

项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可同时设立。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性合同。担保合同成立后,有选择更为恰当、更为强力的实现债权和清偿债务方式的自主性。之所以能够将前后两个合同联结在一起,是因为法锁关系依然存在的缘故。主债权合同的法锁关系如一条法律锁链将两个合同串联起来形成凝聚力,可以分头并进地实现债权和清偿债务。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性合同,是形式有别、内容有别和法锁关系形式有别的“跟从性合同”。就担保合同的法锁关系形式而言,有“反客为主”的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能够解决主债权合同难以解决的“法锁软弱性”问题,敦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二、一般分析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亦称依附性、跟随性,是指一般抵押权合同、质押权合同、留置权合同的程序上、形式上、关键内容上和合同效力方面从属于主债权合同而设立和效力的跟随性,主要是清偿债权和债务标的金额的跟随性。

主债权合同不依担保合同而设立而存在,担保合同需依主债权合同而设立而存在;如果主债权合同是无效合同,则担保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如果主债权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无效,或者恶意串通、显失公平、涉嫌商业贿赂等而无效,担保合同也包含同样无效的成分,会发生连锁反应,前后两个合同和前后两种法锁均归于无效。主债权合同主无效,担保合同从无效,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可见一斑。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具有前后连锁性制式程序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多米诺骨牌效应。(1)主债权合同有效,不能保证担保合同完全有效;(2)但是,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肯定无效;(3)担保合同成立之前主债权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成立之后主债权合同仍然有效,不能因为担保合同的意义大于主债权合同,就认为主债权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