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便自然而然地归于无效。担保物权方面,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复存在了。
2.担保合同的自主性
担保合同的自主性,亦称独立性,指订立以后的担保合同于一定范围内独自发挥作用、新立法锁与法律效力,不再依从于主债权的每个条约,仅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来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可排除主债权合同的干扰独自运作。如履行抵押合同,当事人可专心于抵押合同中载明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为主债权合同的履行进行换位性思考并创造实质性进展的成就;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专心于质押合同中载明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为主债权合同的履行进行换位性思考并创造实质性进展的成就;留置合同,当事人可专心于留置合同中载明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为主债权合同的履行进行换位性思考并创造实质性进展的成就。
担保合同的自主性,来源于主债权合同的可替代性部分。因为主债权合同有各种各样的,担保合同也就有各种各样的。当主债权合同的债权债务清偿额度一定时,担保合同也围绕着主债权合同的债权债务清偿额度作为标的制订,担保合同的交换价值或者与上述清偿额度持平或者增减些许费用。与主债权合同相同的是,担保合同也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订立的。
与主债权合同不同的是,担保合同是债权债务的第二重法锁关系,主债权合同是债权债务的第一重法锁关系。就是说,订立主债权合同是初级合同、普通法锁,前无村、后无店,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订立担保合同是二级合同、加强法锁,关于清偿债权、债务,是全部担保、部分担保或者半担保,完全是有选择的余地的。全部担保,意味着来源于主债权合同的可替代性部分的全部;部分担保,意味着来源于主债权合同的可替代性部分的部分;半担保,意味着来源于主债权合同的可替代性部分的半部分。
3.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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