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自主性”两者之间又关联、又独立,存在时空上、内容上、措施上的剪刀差和债权法锁的不同效力。就是说,担保合同于设立之前和之后,对于主债权合同的从属性、依附性是明显的。本质上,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就是新立的担保法锁关系与原有的普通法锁关系的纽带关系。
担保合同设立之后,对于主债权合同的从属性、依附性成分逐渐减弱,而自主性、独立性成分逐渐加强。这是由于担保合同的特殊功能作用决定了的,担保债权合同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代替了主债权合同,主债权合同隐居于二线,担保债权合同冲锋陷阵到了一线,结果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尽管主债权合同隐居于二线,担保债权合同冲锋陷阵到了一线,但并不意味着主债权合同毫无价值了。哪怕主债权合同被担保债权合同完全替代了,也还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第一,主合同与从合同是相互依存的关联合同,也是不可抛弃的重要证据,不能随便抛弃或者宣布无效。
主债权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债权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自始至终是一对姐妹花的关联合同,只不过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若即若离、若紧若松的关系罢了。我们承认在一定条件下,从合同甚至于可以全部代替主合同,甚至于可起到主合同不能起到的特殊作用。但这不能作为随便抛弃或者宣布主合同无效的充足理由。
如果随便抛弃或者宣布主合同无效,法院和律师事务所都不能断定从合同设立的合法性,当事人也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出来,结果会导致对当事人(担保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不利。双方之间包括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就缺乏一个重要证据,不能支持权利人的主张,可能会驳回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权。
第二,主合同与从合同分别承载不同的使命,合同设立的早晚时间不一样,但应当对照三种不同担保形态的从合同的成分,一一区分主合同的使用寿命。
主合同承载着建立和解决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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