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是轻描淡写性质的规定,因为是民商法,仅提及民事责任,没有提及其他的法律责任。
判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无效,需要从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合同所关联的脉络以及担保合同本身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来判断。这里面牵涉到普通合同法与担保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主债权合同的普通法锁关系和担保合同的担保法锁关系。普通合同法规范与调整的是普通民商法即普通物权法的对象,担保合同法规范与调整的是担保民商法即担保物权法的对象。但以上两种合同法并不是完全与行政经济法即制度物权法隔离的。如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有可能违反制度物权法的规定,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往往是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担保法》第5条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及其后果,作出了原则上的概括性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规定,仍然是轻描淡写性质的规定,因为是民商法,仅提及民事责任,没有提及其他的法律责任。
二、问题分析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的涉及到浅层次的问题,有的涉及到深层次的问题;有的可以免除责任,有的不能免除责任,有的要加重法律责任。而法律的现实效力、溯及力、追击力等,不是光看担保合同无效的一时一事,而是要看事情发展的整个过程和后果如何。
从法官的裁量权发展到判例法,需要长期的积累经验,总结教训,建立健全计算机模型。如果将普通物权法比作手工作业,那么可以将担保物权法比作流水线作业。从这一些上说,在担保物权法领域创建判例法,建立健全计算机模型,是能够首先实现突破性进展的。担保合同无效只不过是一种表象,问题的背后可能包藏玄机,很多问题很值得深思。关于合同法的研究已经是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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