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质权人、留置权人来说,即使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请求权,同样可以依法行使这项物权请求权。
对于所有的担保物权人来说,即使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请求权,同样可以依法行使这项物权请求权。
之所以将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纳入法定的担保债权的范围,是因为:这项费用是由债务人不及时履行债务导致的,这些理应由债务人负担,否则就会袒护债务人、损害担保物权人的利益。诚然,这项费用也应当合理,不合理的费用不应当纳入担保的范围。
第三,目的在于全范围、全方位、全要素地保护担保物权人应得利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免受人为的损害。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列入担保范围,而且以法律确认的形式公示出来,使得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趋向圆满状态。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一般不是小数目,尤其是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相当大。问题在于,现在的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等费用是水涨船高,其中所遇到的困难的问题也很多。故这两项费用全部的担保物权人应得的利益。物权法周全性考虑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免受人为的损害,是完全正确的。
对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当事人可以依照合约来具体实行。但要认清哪些有法定的背景、哪些没有法定的背景。合同自由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合同自由主义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与统一性,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一定要认真对待,正确处理。
物权法第173条的所谓“约定”,指的是当事人在担保物权的六大担保范围内,可以约定减去一两个重复的项目,以使得担保范围的设计科学、合理、公道和切合实际,适当减少债务人一些负担。一般而论,抵押权人集中于主债权、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其他担保物权人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两项也是可以的。
二、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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