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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2-2(第3节)

毁损、灭失之虞,应当提醒抵押人主动购买商业财产保险。否则,债权人有权不准许该“危险物”作为抵押物。购买商业财产保险的内容,应当在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中得以落实。因为财产保险是“四两拨千金”,保险金额并不高,抵押人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可以拒绝抵押权人的善意劝告的。(2)如果是债权人保管质押、留置财产,并且有担保财产毁损、灭失之虞,债权人应当主动积极地购买商业财产保险。其保险的作用,也是为了减少损失,同时也是为了减轻代理人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实现或者完全清偿。

应当定一个原则,即担保标的物谁保管,就由谁购买财产保险,否则,后果自负。

3.补偿金委付

补偿金,指国家征收所担保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担保人(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信托所有权人或信托土地使用权人)从国家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此项补偿金可以作为代位权标的物用于债权人代位受偿。如果债务人拒绝债权人代位受偿,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追索权。

物权法第42条第3款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家征收是不定时的,而担保物权是有期限的。如城市居民将自己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不料,房屋被国家征收,其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对待,用于债权人代位受偿。

4.赔偿金委付

赔偿金,也是担保物权损害赔偿金。对于担保物权人而言,类似于本条款之损害赔偿金,多发生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事实要件上。

如果价金、保险金、补偿金对于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赔偿金也同样地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本法第173条“担保范围”的规定,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同属于惩罚性质的“罚金”,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不过“赔偿金”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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