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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2-2(第4节)

违约金”的惩罚程度更高一些。

应当说,这一物权请求权,不为债权人所独有,债务人于适格的条件下也有这种权利。如本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34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赔偿金是反义的赔偿金,倒是债权人、担保人的物上请求权,不是债权人的物上(代位)请求权。

应当注意的是:(1)毁损、灭失担保财产的是非本物权关系内部的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也是第三人;(2)赔偿金得偿的是抵押、质押、被留置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担保债权人通过自己加权和让债权人或担保人除权的办法来行使后发制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物上代位权;(3)如果是债权人毁损、灭失担保财产的,不但不能取得赔偿金,而且还需要负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58条规定的“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第73条规定的“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是:质押权因质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这些简要的原则性规定,也可以看出抵押权、质押权法锁关系可拓展的脉络,物上代位性和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之所在据点。

5.实时执行与提早执行

实时执行与提早执行,是“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的关键性一环。指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之追索权的执行,于非应急情势与应急情势下,生成两种执行方法。无论是哪种方法,只要符合客观要件,都会受法律保护。

(1)实时执行

追索权或者代位权的实时执行,指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抓紧时机实时执行。在这种情形下,无论是否发生如本条款列举的“担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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