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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2-2(第5节)

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担保物权人当然可以义无反顾地可以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当然,如果是发生了“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担保物权人当然可以立即在代位物上行使特别处分权(代位权),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甚至于可以提早执行。

(2)提早执行

追索权或者代位权的提早执行,指担保物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或者并未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抓紧时机提早执行。在这种情形下,发生如本条款列举的“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担保物权人追索权或者代位权可以提早执行,以应对突然的变故,防止实现债权落空。最直截了当的办法,是采取货币化兑现的一揽子办法,如主债权与担保债权一并清偿的办法,加上价金、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违约金一并清偿的办法,统筹解决,快刀斩乱麻。

(3)提早执行是优化“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的一项特权

实时执行与提早执行,所面对的是“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可能进一步面临着债务人回避债务、转移钱款、账目等急迫情形,甚至于面临着债务人远走高飞、不知所踪等急迫情形。为了保护债权人优先受偿、完全受偿等合法权益,法律认同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代位效力,可算得上是尚方宝剑,可以“先斩后奏”。

实质上,“提早执行”也是“实时执行”。就是说,担保物权人可以“实时”地应对“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提早执行”也不算“提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叫“时空上的代位权力”和“时空上的代位效力”。

“提早执行”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和追索权优于、大于“实时执行”,是一种拟定特权、特别处分权的效力,可以不依“担保合同期限届满执行”的条件而提前行使,这也是任何其他经济合同或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绝对优势的法律要件。譬如,抵押人将抵押物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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