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财产担保,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是对债务人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而基本情况是,或者是第三人本来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让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提供,为的是了却自己的债权,同时为的是了却自己的债务。试想一下,既然债务人能够为第三人提供反担保,为何不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提供反担保的费用,肯定大过提供担保的费用,其债务不但没有减轻负担,反而会加大负担。债务人能够为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肯定是有的,但肯定不多见。然而,第三人担保,并不必然成立反担保,更多的情形是,第三人本来是债务人的亲朋好友,甚至于是一家人,是出于亲情、义气才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二是反担保概念别扭。担保就是担保,为什么叫反担保?所谓反担保,全部是正担保,其所适用的法律、担保程序、担保合同内容、担保规则等,与正担保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反担保概念别扭逻辑混淆,容易让人造成误解。笔者查阅过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没有发现“反担保”的字眼,均称呼为“第三人”。
反担保,不如更名为第三人追偿担保。通说上认为“反担保”的权利是追偿权。固名思义,以第三人追偿权为核心的担保,就是第三人追偿担保。
2.第三人担保
第三人担保,亦称代理担保、三角债的定限担保。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而提供的财产担保,准用债务人担保的法律规定。第三人担保的成立如物权法第175条所示,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人是否设定第三人追偿担保(旧称反担保),则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自己约定。
所谓“担保责任”,就是责任担保,即为了方便快捷地实现债权并优先受偿和履行债务,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担保是本职上的“责任”。当第三人受托提供担保时,担保债务即“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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