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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4-2(第2节)

护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正确理解担保合同生效与特定情势下的事实行为。

物权法一向提倡担保合同生效机制,对于特定情势下的事实行为却实事求是作出特殊处理的规定。

理论上,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而是其他形式,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对于债权人而言,当第三人已经与其签订了代理担保合同,同样可以开始担保物权关系。最好的办法,事先应当征得债务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担保责任。这就是本条款中“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正确解释。

物权法不是要提倡担保物权自由主义,而是要针对特定情况作出特殊处理的方案。正确与保险的办法是,第三人提供担保,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才是第一选择。

第三,较好地平衡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款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形。如果担保财产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三角债定限担保的立法目的,就是基于担保债权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地扩大担保对象,保护担保物权、定限担保物权的安全,较好地平衡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里,应当通过正反面比较,认真辨识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概念及其权利与义务范围,从而得出正确的答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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