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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4-2(第3节)

二、主要特征

三角债定限担保,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三角债定限担保采意定生效主义。

三角债定限担保,即“第三人提供担保”,使担保关系趋向多元化、复杂化。定限担保的成败利钝和法律效力,在于设计规则、过程控制,在于当事人各方面的意思自治——采意定生效主义。不过,比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直接签订的担保合同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为了广开门路与财路,本法作出了以下特殊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对此类合同的擅自违约者作过多的限制与指责,对于三角债定限担保意定生效主义作了微调。

三角债当事人们所面对的问题是:是否同意第三人代理担保?担保债务的范围是全部还是部分?是以书面形式的合约为准,还是以其他形式为准?如果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又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怎么办?等等。法律并不强求权利义务的各方怎么作为或者不怎么作为,只能由双方或者三方当事人事后再商量着办理。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给予当事人以契约自由,以便于活跃第三人担保机制,为清偿债权债务提供更多更好的便利条件。

三角债定限担保,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担保系统,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真正推敲起来,还远不止本条款那么简单。法律所做的事情,只能是给原则,给点子,给路子,给法子,不能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使强加干预了,也不一定发挥多大的作用。所以说,定限担保采意定生效主义,不失为一种正确的主张,也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第二,三角债人保与物保相结合。

关于人保与物保,下个条款会提到,不过,那里的人保是指保证,意义上与本文有区别。实际上,本条款的内容分析,就包括了人保与物权相结合的性质。所谓第三人担保,就是人保。

(1)从横切面看人保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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