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和可能,就不会有第三人插足,那样的话,就不会存在法定的“三角债关系”了。因为有需要和可能,或者说债务人为了缓解自己的债务负担与危机,才不得不使出最后的“撒手锏”,请求第三者排忧解难。
二、担保三角债关系
以上讲的三角债主体,当然是三角债主体关系的一部分。那么,还有其他一些三角债关系也要讲一讲。
1.担保三角形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之三角债关系,本质上是三角形法锁关系,或者是双重性、多重性法锁关系。一般的担保物权就是双重性法锁关系,就是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主体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关系外加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有第三者介入的担保物权就是多重性法锁关系,就是新旧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和新旧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主体上是新旧债权人与新旧债务人的法锁关系外加新旧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其中,以上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包括了主债权合同的法锁关系和担保债权合同的法锁关系。
关于债的定义,早期的罗马法均有精妙的定义。其中,《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学说汇纂》阐释为“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者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或为某物的给付。”得据此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有此请求权的人是债权人;据此应请求而为一定给付,承担给付义务的是债务人。法锁约束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不是强制的。这种约束之所以能够实现,是由于国家法律的维护。
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形式上好像是法定的,内容上好像是意定的。无论是法定的还是意定的,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担保物权方式或者不同意某些担保方面的项目内容,那么,只能维持主债权合同那种单一性的法锁关系,不发展双重或者多重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的物权化、法锁化指针,是采取意定生效主义——须先经第三人、后经债权人和债务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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