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能达成“一致性”协议,第三人才能提供有目的、有计划、有范围的担保,形成法定的三角债关系。
2.第三人担保制
第三人担保制,是由“人保连坐制”和“物保连坐制”组成的物权化、法锁化物权制度,即意定生效的定限物权制度。
首先,三个担保书面合同是第三人担保制的载体。
第三人担保制,实际上是由三个担保书面合同组成的:
第一个,是债务人请求第三人为担保其债务而成立的委托合同,注明委托理由、事项、期限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个,是由受托担保人与债务人为订立追偿担保合同,注明担保人的债权和委托人的债务等项内容;
第三个,才是受托担保人、债务人一方与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一方签订担保合同。
由此可见,担保人和债务人都与以上三个担保类合同都有关联。除此之外,债务人还与主债权合同有关联,这样一来,债务人为了清偿债务,一共与四个合同有关联。债权人与代理的担保合同有关联,另外也与主债权合同有关联,一共与两个合同有关联。
所谓法锁关系、第三人担保制,所利用的载体,就是“三人制”、“三合同制”(委托合同、追偿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外加“主债权制”(原本债权合同,与第三人无关),简称为“三三一制”。
其次,是“人保连坐制”。
尽管物权法只承认“物保”制度,如果第三人担保制发生欺诈性侵权事件,“连坐”制度是少不了的:
(1)如果债务人联合第三人欺诈债权人,那么,债务人与第三人均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债务人联合债权人欺诈第三人,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债权人联合第三人欺诈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与第三人均要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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