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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5-2(第4节)

4)如果债权人联合债务人欺诈第三人,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从人保连坐制度上来说明第三人担保制的。

再次,是物保连坐制。

如果从合同违约数目上来看,也可能存在合同物保的连坐制度:

(1)债务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3”制(1主债务、3担保委托),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3~4个合同违约;

(2)第三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1+1”制(1受托、1反担保、1代理担保),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3个合同违约;

(3)债权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1”制(1主债权法锁、1担保债权法锁),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1~2个合同违约。

担保合同更须信守诚实。因为,担保合同的成文法因素高于普通合同的成文法因素,要求更加严格、更加规范。

三、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亦即“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的注意事项,也是解读本条款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权威专家的解读,将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第一,定限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适用于第三人。

本条款所提供的定限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适用于第三人。如果没有第三人介入而充当代理担保人,那么,所担保的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合同也是经过自己同意而签订的,没有与第三人委托担保或反担保的关系,也就不存在担保义务和担保责任的第三人法锁关系。

第二,定限担保的免责,只能是债权人同意。

按照法定程序,第三人提供担保,就是意定的代理债务人,未经债权人书面许可,不得将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转嫁于他人。假若要转嫁于他人,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和合法的依据。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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