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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9-2(第2节)

粗又长的法律锁链,对于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约束力足够强硬。于是乎,两条法锁优势互补,既相互联系,又各司其职,相得益彰。

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反正”规律性:(1)一损俱灭。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法锁解除——担保债权法锁解除——担保物权消灭。(2)一荣俱灭。担保物权实现——担保债权清偿——担保债权法锁解除——担保物权消灭。(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债权法锁解除——担保物权消灭。

“反正”规律性,就是指担保物权“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但是,所有权、用益物权成功时不会消灭,一般会得到巩固与壮大。主要原因在于,担保物权与普通物权的物权化方针是不相同的。担保物权只追求清偿债务的效率,不追求物权关系的稳定性与长久性。普通物权与效率无关,只追求物权关系的稳定性与长久性。

3.基本上的法定性。尽管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是由担保物权圈子里的当事人各自为政,那么,如何设立、如何变更、如何转移与如何消灭,总是要有规矩的,不能让当事人胡来,只能由法律来决定。而且,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规定。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这是最主要的两种担保物权消灭情形,是由法律规定了的主观动因导致客观结果的情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同样是由法律规定了的主观动因导致客观结果的情形。这种法定性,是事后的客观事实的“鉴定”,并不是要指令当事人该不该消灭主债权、该不该实现担保物权、该不该放弃担保物权等等。

说“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界定基本是法定性的”,是指其消灭范围和消灭情形的界定、确认、维护是法定的,不可置疑的。性质上是事后概括性、描述性的规定,不是强制性、指挥性的规定。因为担保物权的消灭也是一件大事情。

第二,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是原则性的。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也是讲原则的。这些原则也是蛮多的,如主从合同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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