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牵连、债权人于担保物权中有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合同意定生效、物保优先主义、物保与人保平等主义、担保范围、特殊原因、公共利益优先等等,都是原则性规定。从担保物权的设立到消灭,都有一整套原则性规定。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原则上只能这样子的:
1.依据主从合同牵连、主债权法锁与担保债权法锁牵连等原则规定,主债权合同可以牵引担保债权合同,主债权可以牵引担保债权。主债权合同消灭,担保债权合同自然跟着消灭,跟着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
2.依据债权人于担保物权中有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等原则规定,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得以实现,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等于是担保物权完成了使命,终告结束,也就是担保物权消灭了。
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相比,功能定位是不同的。担保物权是以保全物的交换价值为中心展开的,不是以占有财产为中心展开的。因此上,只能是阶段性的权利,不可能是长久性或者永久性的权利(物权保护请求权另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是以占有财产和获得财产价值为目的的物权,即使是有期限限制,也是非常长久的,如土地使用权可达数十年甚至于更长;担保物权行使期限绝对没有这么长,多以几个月甚至于几天为主。
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而言,是主要权利行使时间越长越好;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而言,却是越短促真好。所有这些,都是缘于担保物权实现的功能定位而决定的作用。
3.依据合同意定生效、物保优先主义、物保与人保平等主义、担保范围等原则,债权人有权选择不同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实现自己的债权,有换位实现、放弃担保物权的实现等情形。
债权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中途退出担保物权,还是依靠主债权合同来执行任务,实现债权。这叫正常的换位实现,但担保债权因此而消灭。
因债权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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