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财产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转而依靠主债权合同来执行任务,实现债权。这叫非正常的换位实现,但担保债权因此而消灭。
4.依据特殊原因、公共利益优先等等原则,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也成为担保物权消灭的诱因。
因征收、拆迁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暨导致担保物权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暨导致担保物权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因第三人担保的不作为,导致担保物权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因担保物权中发生违法犯罪导致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本法第240条规定的情形等等。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即担保物权消灭。
第三,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因果是系统性的。
担保物权是由许多法锁系统组成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因果是系统性的。每一节法链断裂,都能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发生。本条款列举的情形,只不过是主要的情形而已。
担保物权是由上位物债权法锁与下位物债权法锁牵连起来的多重式法锁系统,上位对下位起着统领作用,下位对上位有着反馈作用。上位物债权法锁是以主债权合同为中心的债权债务法锁,属于单一型法锁,此一法锁链接到担保物权法锁,就形成了法锁系统,不再是债权债务方面的法锁,而且还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法锁被链接在一块;如果有第三人来充当担保人,那么,法锁链接的系统工程就更大了。
担保物权的性格脾气是很奇怪的,概括地说,就是“成也消灭,败也消灭”:如果上位法锁和下位法锁都生效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全部实现了,担保物权消灭;如果上位法锁和下位法锁都失灵了,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全部不能实现了,于法定期限之内的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
“成也消灭”是担保物权的良性循环、良性互动式的消灭,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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