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1-2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指物权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比先前设立的法律,具有更新担保法部分条款的法律地位和优先效力。这种新法地位与新法效力,均可以于物权法中加以确认并公布执行:“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按照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正确处理担保物权法与担保法的法律关系,理解新法调整的新条文之新内容、新概念,掌握其精神实质,从而使得担保法和担保物权法优势互补并更加规范化。
所谓法律效力的定位,是物权法与担保法衔接上优选法的效力与定位,有的解读文章称之为“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担保物权法没有废除的条件下,采取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远及近的扬弃法,保留合理的条款,祛除有瘕疵的成分,让《物权法》和《担保法》优势互补,相得益彰,更加准确地把握各种同类担保法律的精髓和可靠性工具,更加全面地理解担保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担保信托关系、担保对世关系,从而收到更加理想的预期效果。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指物权法担保物权的部分规定与担保法之间内容相同而规定有别之法律效力定位,即后法效力优于先法效力、全国人大制定法优于全国****会制定法的法律定位,标志着物权法对于担保法同类法律内容有修正权、补充权和更新推广权等权利效力。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共有11条款处修改,约相当于物权法担保物权编71条款总数目的15。49%,约相当于担保法96条款总数目的11。46%,很有必要于物权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兹作以下说明:
一、全国人大会议制定的物权法,其法律效力优于全国****会制定的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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