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物权法也有担保物权,但只是物权法的一部分。由于物权法的诞生,由新的内容冲销了旧的内容,新的内容事实上成了特别条款(特别规定法)。物权法的担保物权编,属于部分专题规定而具备了专门法、特别规定法的性质。
更有甚者,物权法的重点在于担保物权部分,担保法的重点在于担保债权部分,尽管“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只有一字之差,“物权物权法”与“担保法”也只有一字之差,而法律的质量与效果是有很大差别的。
我们知道,物权的法律地位优于债权的法律地位,据此在权利的确认、行使、保护、规范与调整方面,物权****有更新的法理基础和实操技巧,更多更好地反映出担保法锁动态过程中的规律性,提高人们的自觉性,减少人们的盲目性。
“担保物权”的法理基础,既有担保法的法理基础,又有物权法的法理基础,是“1+1=2”或“1+1>2”的优势互补的法理基础。在长达13年或者更长的时间里,中国社科院和多所重点院校的法学家们,反复研究对照英美法系的担保商法和大陆法系的担保民法,结合中国担保法颁布实施13年来的各种经验教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从理论上到实践上,“物权法优于担保法”完全是实至名归的,是无可非议的。
另外,“特别规定法”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同一内容的规定,却由更高级的权力机构制定并公布施行,即使不是专门法,从规格上看,也是“特别规定法”。规格上的“特别规定法”的效力优于形式上的“特别规定法”的效力。
担保法是形式上的特别规定法,物权法是规格上、专题内容上、特别条款上的特别规定法。因此,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法的法律效力。
应当指出的是,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的“一般规定”,指的是“一般原则的规定”,不是指担保物权“很一般”,更不是指担保物权全部“很一般”。反倒觉得担保物权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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