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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1-2(第3节)

及效力。

立法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所谓撤销,包括撤除、勾销和修正、补充、更新相关法律或者条款之规定。说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立法权及其效力高于常委会,而且对于法律的撤除权、勾销权和修正权、补充权、更新权均优于常委会的这些权力。

立法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制定的,担保法是是于1995年6月30日全国****会制定的,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3月16日制定的。以上事实要件,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立法法和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均优于担保法的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法对于担保法与物权法不一致的旧规定,有强制性统一的溯及力,尽管担保法先于立法法、物权法后于立法法而制定颁布实施,立法法可以对于新旧法律或者法律条款对比管制,这种法律溯及力是改变不了的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

二、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故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法的效力。

两部法律比较,先前制定并公布执行的法律叫做先法,后来制定并公布执行的法律叫做后法。当后法规定的法律内容与先法规定的不一致时,究竟以谁为准,立法法有一套成文的规定。就是说,立法法就是法律的裁判官,可以一锤子定音。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是关于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的规定优于先法的规定的两种效力判定方法。

首先,规格上的特别规定的效力优于形式上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实至名归。

所谓特别规定,应当从形式要件上来划分。形式要件上,指法律内容、形式、宗旨、原则上的特别规定。

从法律的本身来讲,担保法是旧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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