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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2-2(第3节)

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3)基金份额可以质押。(4)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融资,发展经济,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制度。

物权法改动的地方很多。其中,第176条关于“人保与物保并存”条件下清偿债务的优化选择问题很有意思。原先,担保法第28条规定的是物保优先主义方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又改成物保人保平等主义方针,但物权法又改成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方针。“人保与物保并存”条件下有很多方案,选择最优化方案至关重要。

3.物权法与担保法侧重点异同点

两者的侧重点,均在于抵押、质押、留置三大类。

担保法侧重于一般财产权法的法理逻辑,关注财产权关系,不关注物权关系。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是处于低效力保护的,其物权请求权保护是不完整的。因为,物权优于债权,某些物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如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请求返还登记财产的请求权、土地承包经营请求权等也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所有这些在担保法看不出来,只有在物权法中看得出来。担保法另有保证、定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对象。

物权法是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大部分组成的,某种意义上说,主要是侧重于普通物权法部分。担保物权法部分只有72条,仅占整部法律的29%,没有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那么全面。担保物权法部分的侧重点,均在于抵押、质押、留置三大类,没有保证、定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对象。内容上侧重于物权性担保的对象。

担保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自然资源和特殊物权主体之类特殊的物权关系,以及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物权确认、保护、利用请求权等,可以直接从普通物权法部分中找到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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