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有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财产或者权利,均可作为一般抵押权的标的对待。
本法中的一般抵押权,是与特别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相对的担保物权。最高额抵押权,按照通说解释,又称最高额抵押,指在预定的最高额度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或者融资所生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于连续******或者融资、长期劳务提供关系等场合,是为了适应近现代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抵押制度。
本法的一般抵押权,不仅仅对应于最高额抵押权,还应当包括财团抵押、共同抵押等特别抵押权。这些内容,于物权法中全部省略。
4.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可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付或受补偿、受赔偿。一般还包括完全受偿权在内。故又可称之为完全的、优先的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任何担保物权普遍通用的一种固有的核心权利,是担保物权核心价值的体现。当普通法锁关系与抵押法锁关系并存时,抵押法锁关系便可发挥比较优势,优先解除抵押法锁关系,优先偿付或补偿、赔偿抵押债权人的财产或者权利。
对于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我们应当注意其概念范围。有的物权法解读中,将“优先受偿权”仅仅理解为“优先偿付权”,这是不全面的。除了“优先偿付权”之外,还应当包括“优先补偿权”和“优先赔偿权”等相应的权利在内。
“优先偿付权”,指的是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清偿债务和兑付价款、价金,于融资抵押或者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抵押活动中所发生的情形。其外在表现是“清偿债务和兑付价款、价金”;其实质,是既考量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也考量抵押物的价值,并以前者为主、以后者为辅。
“优先补偿权”,指的是抵押物被国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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