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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3-2(第3节)

又如,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和第(五)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属于抵押的动产。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款仅提“抵押财产”,未提“抵押财产的权利”,要么是遗漏了,要么是省略掉了。

狭义的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押给债权人,用以抵消债务的担保。广义的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押给债权人,用以抵消债务的担保。因为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土地所有权也不能抵押、转让,故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抵押人抵押土地,不是“抵押财产”,而是“抵押财产的权利(土地使用权)”。

土地私有制国家的抵押权采用狭义的抵押施行,抵押仅指抵押财产。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故采用广义的抵押实行,抵押包括抵押财产和特定的财产权利。法理上、实践上有着不同的抵押价值观与实践观。

2.抵押的形式

抵押的形式,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权利。指此形式主义的担保方式,只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押给债权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不立即释放其财产或权利的支配权和管领权,须等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才释放其财产、权利的支配权和管领权,转移财产或者权利于债权人。但是,“债务人清偿了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消灭,抵押物恢复原主。

抵押之担保形式,与质押、留置的“立即释放其财产、权利的支配权和管领权”的形式刚好相反。非占有型的抵押,比较占有型的质押、留置,约束力、强制力和速效执行力均相对较弱,但又是债务人比较欢迎的一种担保形式,因此上适用性比较广泛。

3.一般抵押权与特别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指最通用性的抵押权,于民事的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因为入门的限制性条件较少,凡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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