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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4-2(第2节)

来清偿到期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债务,也可以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土地)来实现债权。由此可见,抵押权的物债权,可以是以债权形式来实现,也可以物权的形式来实现。

所谓物权债权化,就是以实现债权为主要目的、以实现占有物权为次要目的的“担保物权债权化”。

抵押的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实为双方信托式“定限物权”,不是债务人一方单方面的定限物权,也不是债权人一方单方面的“定限物权”(反定限物权)。

其表现为:一方面,债务人可以限制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制止其越权、专权行为。如抵押的标的物,抵押人或者第三人自己可以拍卖、变卖,所得价金全部留存于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共同控制的账户中,用于清偿债权债务,并保证给予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因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自己拍卖、变卖抵押的标的物则更为妥当,能够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拍卖中介人、变卖当事人串通作弊,减少拍卖、变卖抵押物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的物权范围,制止其越权、专权行为。于抵押期限、抵押物的选择、抵押范围、抵押方式、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债权人有更大的话语权与限制权,甚至于物保实现优先或者债保实现优先等方面,债权人有更大的选择权与限制权。

二、抵押权是利用权

抵押权是利用抵押物担保的杠杆作用进行的。当事人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的办法,赋予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特定的标的物行使特定的控制权,抵押人以标的物作担保是物上直接利用权,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的标的物予以权利的控制是物上间接利用权。抵押人以物的权利作担保是物上权利直接利用权,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的标的物的权利予以权利的控制是物上权利间接利用权。就是说,抵押权是利用权,实指物上利用权与物上权利利用权。

物上利用权,即物上抵押的特定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不是债权人单方面的利用权,而是债权人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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