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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7-2(第2节)

可流通、可抵押、可转让的财产类型。

对于抵押财产最起码的要求,一是法律不禁止流通的财产,二是所抵押的财产必需具体一定的经济价值、物权价值与交换价值。否则就是不可流通、不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类型。

第三,抵押财产范围不仅仅是不动产、动产,可能包括财产权,如抵押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抵押建设用地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只能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荒地使用权。

上述所谓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是笔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农民的专项身份权取得的享用权,这是不能抵押和转让的。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只能是有偿使用的农用地使用权,不是依农民的专项身份权取得的享用权,这是可以抵押和转让的。

第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相关财产可以抵押,否则就不能抵押。

这是一项法定的要件,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谓抵押,相当于准处分。能够抵押就能够转让,不能够抵押就不能够转让。反过来说,能够转让就能够抵押,不能够转让就不能够抵押。

第五,此类抵押财产范围基本上为意定的对象,不包括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在内。

抵押财产范围是抵押权关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保自由、抵押自愿是个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主义范畴。因为物权法包括抵押权关系法属于民法范畴,限于立法权限、法律内容的条件,一般会省略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应当注意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的限制条件与禁止对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与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发生关联的,同样会受到限制。

尤其是不动产抵押权关系,往往涉及到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限制,过去是这样,将来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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