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即使是土地私有制国家,不动产抵押权或多或少地与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发生关联,背后受到限制的条件是很多的。
第七,本条款第4项、第5项是物权法在担保法基础上新增加的担保范围。
第4项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5项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这些都是物权法在担保法基础上新增加的担保范围。学术界认为,增加这些规定,可以大大拓宽抵押财产范围,有利于促进融资,发展企业经济,意义非常重大。
抵押财产范围,也是担保范围的一部分,专指担保的财产类别、财产形态、财产性状、财产或财产权利组合,即专指担保范围的客体部分。与物权法第173条的“担保范围”相配套,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见,抵押财产范围,应当包括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抵押的客体范围即抵押财产范围,第二部分才是抵押财产的权利范围,前一部分是基础要件,后一部分是权利要件,两种要件的配合,才能建立和稳定抵押财产关系,形成担保法锁的物权化机制,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所利用。
本条款所列举的抵押财产范围,总的划分是,第(一)至(三)项为不动产抵押范围,第(四)至(六)项为动产抵押范围,第(七)项未点名,可能两者兼而有之。如果再进一步划分,便会发现,第(一)至(三)项为抵押财产与抵押财产权组合型抵押方式与范围,第(四)至(六)项为纯财产抵押方式与范围。这是中国的抵押财产制度与土地所有权私有制之国家的抵押制度的根本不同之处。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决定了民事主体转让或担保土地,只能是转让或担保土地使用权,不能是转让或担保土地所有权,而且,城市与乡村的转让或担保土地方法也不相同,城市的出让型与划拨型土地转让或担保方法也不相同。因此,抵押财产与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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