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权益,必须执行“主从合一”制度。
二、房地合一制度
“房地合一”是不动产转让的一项既定的组合移转制度,于抵押权方面预示着不动产抵押应当是“房地合押”,这是完全一致性的“抵押财产与抵押财产权组合型抵押范围”。尽管此项也可以并入“主从合一”制度之中。
“房地合一”制度仍然可以“主从合一”制度的法理来阐发,但侧重点是不同的。上述的“主从合一”制度提到,“主从合一”制度的外延不够周延,有个别情形可以机动灵活,不能完全统一起来。然而,“房地合一”制度是可以完全统一起来的既定的组合移转制度。
所谓房,本条款指的是建筑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关于“房屋”的概念是“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建物”,由此可见,房屋与建筑物以及构建物几乎是通用的法律概念。
所谓地,本条款包括建设用地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于法定的条件下均可借此设定抵押,是一种土地财产与土地权利犬牙交错的物权化关系。并不是所有的土地是可以抵押的,更不是可以随时随地可以抵押的。中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紧缺,以及中国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条件的严格限制,决定了民事主体上不能随便抵押和转让土地。不动产抵押组合担保制度是一项选择性的法权制度,买卖土地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所能办得到的事情,尽管抵押土地是一项放权的措施,而范围上限制是不言而喻的了。
“房地合一”制度是通用性物权化制度,于地役权中是如此,于抵押权中概莫能外。物权法第164条、165条明文规定了“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地投权不得单独抵押”,规定了“一并转让”和“一并抵押”的制度。同理,物权法第182条、183条明文规定了“一并抵押”和“不得单独抵押、一并抵押”的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并抵押”的制度是,如第182条所示,又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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