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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8-2(第3节)

183条所示。就是说,“房地合一”的“一并抵押”的制度,是法定的、强制性的制度。

三、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主从合一”、“房地合一”两项抵押制度,归根结底是不动产的“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所发挥的作用。

不动产抵押,从字面上看是抵押财产,而根本上是抵押财产权利。其核心问题,是土地的权利标志着、维系着土地财产。没有土地的权利,土地的财产完全是虚无的,甚至于是违法的。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是不存在和违法的,不但不能抵押和转让,地方政府随时随地可以全部予以撤除,甚至于罚款处理。没有农用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全部是违法的,也不能抵押和转让。

本条款关于抵押财产与抵押财产权组合型抵押范围的前三项,无论如何也离不开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三项指示,其中有两项指示了土地使用权。实际上,第一项也包含了土地使用权,只不过是为了行文方便、简洁而没有写上去而已。第一项是总类项,“建筑物”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土地附着物”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项的指示,是仅指农村“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荒地、未利用地,是一种未定向的准财产,只有开发利用以后才能变成土地财产。管领荒地财产有一个标志,那就是农用土地使用权,官方语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荒地、未利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可能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不正规的取得方式,这类土地,有的地方是随便开垦,谁开垦谁使用或者利用;另一种是正规的取得方式,即“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包括二手、三手或以上以这种方式流转得来的在内。但是,这种或者以上两种土地使用权,是农民专有的权利,至少目前是这样子的。

这么说来,“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不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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