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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8-2(第4节)

取得或者抵押客体合格的问题,还有其取得或者抵押主体合格的问题。如果是农村人参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其权利,主要是用于农业土地的用途。这是由农用土地专地专用和专人专用制度决定了的大政方针。

总体上,中国的土地财产抵押制度,是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条是,城市土地财产的“主从合一”、“房地合一”两项制度,路子很宽广,具有强势的抵押效能。

所谓土地财产抵押制度,主要指城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以及地役权之类的财产和权利。另一条是,农村土地财产的“主从合一”、“房地合一”两项制度,“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为唯一条件与方式,路子很窄小,具有弱势的抵押效能。

四、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上述讲到“主从合一”、“房地合一”两项抵押制度,归根结底是不动产的“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如果进一步说明,那么,“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是必然的。

如果我们认真注意一下,“主从合一”、“房地合一”两项制度,有着许多奇特的现象:同是土地所有权,土地公有制国家与土地私有制国家的做法是不相同的;同是土地所有权,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优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同是土地使用权,城市的土地使用权优于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型与划拨型的抵押权利是不一样的;买卖土地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行为,抵押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当我们论述“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时,又不得不绕过一个大圈子,将以上现象考察完毕。

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可以这样表述:“城市的土地财产权优于城市的土地财产”,“农村的土地财产权优于农村的土地财产”,结果是:“城市的土地财产权优于城市的土地财产”并且优于“农村的土地财产权优于农村的土地财产”。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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