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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9-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9-2

动产抵押范围概述

一、动产抵押范围

动产抵押范围,指以物权法第180条所明示的动产抵押范围,其比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更加宽广的动产抵押范围。其中,第4项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5项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都是物权法在担保法基础上新增加的担保范围。学术界认为,增加这些规定,可以大大拓宽抵押财产范围,有利于促进融资,发展企业经济,意义非常重大。

对于动产抵押范围的判别方法,应当有以下几点选择性的余地:(1)所有抵押的动产是否禁止流通、禁止抵押与转让的财产;(2)规范化所有抵押的动产,应当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物权价值、交换价值的财产;(3)只有所有权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才能抵押与处分的财产;(4)规范化所有抵押的动产是否能够与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不动产一并抵押;(5)所抵押的动产是否可以抵押,当法无明文规定怎么办?

物权法第184条列举了6种不得抵押的财产,其中第6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这种规定,与物权法第180条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的规定是严重相对的,里面有许多焦点、难点问题,一时半会儿也讲不清楚。立法者的意思是,所有能够抵押的财产一律不予禁止。现实情况是,对于各种不动产基本上有明文规定;对于动产而言,估计有数百万种,根本就无法一一规定。

动产抵押范围,是与不动产抵押不同性质的抵押范围。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一是有财产所有权的动产客体和主体才能够格动产抵押;二是一般不需要将一种财产连同另外的财产一同抵押,动产财产与动产权利是一致性的权利;三是抵押简单化,但抵押权利人的控制权相对薄弱一些。因为动产是动的,容易流失、消灭、毁损,并且其交换价值容易随着商品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故债权人对于动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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