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抵押多少有些不放心,而“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法可以缓解以上矛盾,遂成为动产抵押权的宠儿与幸运儿。四是动产抵押受制度物权法即行政经济法禁止与限制的对象少很多,亦即动产抵押的自由程度比不动产抵押的自由程度明显提高,但也考验抵押权人智慧与能力,提防某些抵押财产名不副实。
本条款列举了三项动产抵押范围,它们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上项目有些是新的规定。
如担保法第34条第2、第4项规定的动产抵押范围是: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所明示的动产抵押范围相对较窄小,后来的物权法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
动产抵押范围,是非常容易理解的担保对象,不需要作太多的解释。动产抵押物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本条款只限于代表性的品种。按照一般的理解,凡是抵押当事人认为可以抵押而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1)生产设备:全称是生产、工作设备。生产设备,包括生产企业的机床、刨床、钻床、电气、物理化学实验、仪器仪表、装卸机械及纺织机、缝纫机等各行业的专业设备,农业用途的拖拉机、收割机、抽水机、脱粒机、渔船等设备。工作设备,包括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机、传真机、影碟机、办公台桌等办公设备。
(2)原材料:指用于制造产成品的原料和材料。包括用于冶炼加工的矿石,用于发电的原煤、原油和原铀,用于制造焦炭的原煤,用于食品加工或者饲料的粮食等均属于原料;用于建筑房屋的水泥、沙石、砖瓦、钢筋、铝合金,用于制作家俱的木料等均属于材料。
(3)半成品:指尚未生产加工完毕的粗端产品。如工件铸造出来后未经过车床、铣床、钻床等加工的毛坯产品,尚未缝合纽扣的服装、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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