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9-2(第3节)

未成熟的农作物等。

(4)产品:指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一般指合格产品。譬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配电、仪表、仪器、车床、空压机、发电机等生产设备,大米、玉米、面粉、粉条等生活用品。

笔者将以上抵押形式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如果说,将以上诸种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结合在一起,那么就更有意思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可以发生蝴蝶效应,在此之上再加上不动产的权威效应,就可聚合成瓦拉赫效应:让强者更强,让弱者不弱。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此项可以这样推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已经建成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更是可以抵押。

担保法没有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此项规定,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此项规定的配套工程附加了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是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功抵押登记,才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占有行为。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船舶、火车和货车、小轿车、交通车等机动车辆等。

以上动产有几个共同的特点:一是财产相当昂贵或者十分昂贵,或者很有实用价值与经济价值,一般可以归入高档商品之列。二是确认与保护以上动产的权利,有专门的或者特别的规定。如要求财产所有权人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以上财产的抵押需要登记,就是财产抵押登记。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取得与占有。西方国家对于以上动产的各种登记,均采取统一的登记生效主义,没有任何价钱可讲的。

中国目前没有这么严格要求,有的是采登记生效主义的制度,有的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无论如何,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不应当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对待,自觉地登记才是上策。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