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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9-2(第4节)

1.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其意义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给予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更大程度上的自由空间,以适应经济社会放开搞活和居民日常工作生活的需要。这项规定,正好与物权法第184条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的兜底性规定相对,实际上是个两难选择题。我们把物权法、担保法背诵个滚瓜烂熟也恐怕是不行的,肯定需要旁征博引。

商品经济活动中将会有更多的民事主体参与抵押活动,特别是融资活动、购买商品房或者汽车的活动等等,甚至于为了子女上学、留学,为了治病救人等应急活动用自己的财产或者利用第三人的财产用于抵押。

此项兜底性规定,一般而论,主要是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标的物抵押。不动产标的物抵押,因涉及到地产权问题,本身的门槛较高而被拒之门外。这一点应当注意。

立法专家在解释本项问题时,都相当谨慎保守,没有举出具体的例子。依愚之见,在私有财产中,许多东西都是可以抵押的。如金银首饰、玉器首饰、私人古董文物瓷器、私人字画、私人藏书、金币银币等等值钱的宝贝东西,都可以作为抵押物使用,用于融资抵押,或者用于还债抵押,应当说都是可以的。不过,以上贵重物品多数抵押人是向典当行抵押融资,较少向商业银行抵押融资。

某些城市的典当行非常红火,观察其主要抵押物,就是那些值钱的宝贝东西。这就说明了以上物品列入抵押范围,早已成就了事实,并被担保法等法律认可了。

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是指抵押范围相对的从宽处理,不要求也不允许法律部门和行政单位干涉民众自由抵押的事务,主要是顺应市场机制、市场调节作用。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件即可:

(1)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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