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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0-2(第2节)

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45~46页)

但是,梁先生又把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标名为“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有些牵强附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品是一般物品,而抵押方法实际上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本文称之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就是说,抵押关系人将特别的和一般的动产准备确定或者再确定集合抵押,可以动态平衡地确定集合抵押。

第二,上述抵押再进一步分类,便会发现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有企业抵押、小业主抵押、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的主体,有生产设备抵押、原材料抵押、半成品抵押、产品抵押的客体,抵押范围很广泛也很方便。

第三,上述抵押类型中的企业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更适合最高额抵押,选择一般抵押也不错。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可以灵活抵押,根据需要和可能,可选择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比较而言,更适合最高额抵押。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应当是最高额抵押的第一号种子选手,因为其具有其它抵押形式所不具有的专长。既能打包抵押,又能与不动产联合抵押;既能拟定一类财产抵押,又能拟定多类财产抵押;既能为现实债权简单抵押,又能为将来债权连续抵押;甚至于同时拟定个别财产一般抵押与拟定打包财产最高额抵押。

第四,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一种新型的动产抵押制度,会成为最主要的抵押类型,大大拓展了抵押权的势力范围,对于促进融资、促进经济发展和完善担保市场机制、完善抵押权关系和动产抵押法锁关系等,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中国物权法倡导的崭新制度,对于中小企业扩大融资范围和还债担保有很大的的帮助作用,必将提高企业投资与融资效益,规避不动产担保抵押的风险和企业因不动产抵押失败导致关闭破产的风险。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边生产边加工边出售“拟定的”抵押物,生产经营丝毫不受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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