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0-2(第3节)

定动产集合抵押的影响,对于抵押人好处多多,对于债权人即时清偿债权更加有利。这种新生事物,已经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与此同时,关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法理学的研究,已经构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格外引人注目。

二、一般分析

1.是否最高额抵押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的债权或者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如果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符合这种条件便是最高额抵押,如果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不符合这种条件便不是最高额抵押。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肯定适合一般抵押,但企业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最有条件并且最适合最高额抵押。并且,众多最高额抵押类型中,大多数是由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发展起来。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它可以为将来的债权或者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二是,它容易将不动产结合起来一并抵押担保。三是,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最大板块的抵押类型,其它的担保类型无与媲美。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到底是一般抵押还是最高额抵押?这个问题估计有许多人没有考究过。笔者认为,也许在形式上是一般抵押,也许在此内容上不排除有最高额抵押的成分。如果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是单一财产单一抵押的,那么,从形式上到内容上跟一般抵押肯定是一样的;如果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是两种以上不动产集合抵押,那么,一种情势是形式上好像是一般抵押,内容上却不排除最高额抵押的存在。比如,当事人在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合同成立时,并没有明确约定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将几种不动产集合抵押财产当作一种抵押财产来对待,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是分期分批地处分抵押财产和兑现部分债权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最高额抵押的形式。另一种情势是形式上好像是最高额抵押,内容上却不排除一般抵押的存在。比如,当事人在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合同成立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