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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0-2(第4节)

也约定了最高不超过一定抵押金额的的极限,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并没有分期分批地处分抵押财产和兑现部分债权,统统是在抵押期限届满后实现债权和优先受偿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一般抵押的形式。

笔者没有正相关的数据资料,但感性认识不是那么肤浅的。直觉可以告诉我们,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主要成分是“相当于最高额抵押”,只不过是“最高额抵押”是从抵押担保的金额来划分的,而“相当于最高额抵押”是从抵押担保的整套的动产标的物来划分的。至于立法专家为什么要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归入到一般抵押的范围内,估计是为了让抵押当事人广开门路、不要限制得过死的缘故。这种立法思路是有一定道理的。

物权法第207条作出了兜底性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指的是一般抵押权中有的,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可能也会有。倘若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放在“一般抵押权”章节中,有的人会产生错觉,以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不适合最高额抵押。

可以预见的是,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最容易成为最高额抵押,而以企业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最有代表性。

2.再谈浮动抵押

上面简要地指出了有关著名的法家批评“浮动抵押”定义的瘕疵问题,而不太赞同他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的提法,故另辟蹊径选定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新概念。无论如何,做学术研究的应当是独立思考才能标新立异,才能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那种唯官唯上、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看风使舵的人是不利于做学术研究的。“浮动抵押”在中国是个新生事物,这种概念又是泊来品,在翻译外文过程中出现误差是在所难免的。

浮动担保,原本名称是企业担保,不只限于动产的“浮动担保”,不动产和权利也是企业集合担保的对象。就是说,企业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三种财产与财产权可以一并担保。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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