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并不断地按期以价金向抵押人还债。抵押人的生产加工和抵押权人的收取债款两不误。这么说来,动产集合抵押范围只是相同类别的概念,不是专门指定某一日期某一编号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因此说有虚拟的成分在里面。抵押财产不断地发生新旧交替的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被指定某一日期某一编号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二是动产集合抵押权也在虚拟中确定。
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若干项动产抵押物被合同确定下来后,抵押权人并不急于立即行使抵押权,而是放权于、让利于动产抵押人。抵押人处分抵押的动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
处分抵押的动产是广义的,不限于出售转让抵押的财产。如抵押人可以将虚拟抵押的原材料投入产品的生产加工,也可以出卖抵押的财产谋利或还债,抵押权人在此期间无追及的权利,仅仅只能就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后确定真正的“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
三是“现实的”和“将有的”抵押范围也在虚拟中确定。
动产集合抵押遵循着“确定—虚拟—最终确定”一条否定之否定的法则,动产集合抵押物也遵循着“现实的—虚拟的—最终现实的”一条否定之否定的法则。
当事人签订动产集合抵押合同时,已经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若干项抵押物确定下来,甲乙丙丁ABCD已经明确了。但是,抵押权人不能马上控制所确定下来的抵押物,任由抵押人自由支配与处分,于是确定了的抵押物,很快变成了虚拟的抵押物。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被最终确定为“抵押物”。
“现实的”和“将有的”抵押范围,这里有主观判断和客观认知之分。一切存在的就是现实的,一切不存在的就是不现实的。将有的,也不是必然有的,是大概上有,但不能百分之百保证有。如抵押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看到那里的生产红红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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